2008/4/17 15:33: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二、主要工作内容
1、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进行汇总分析。
2、能耗统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
3、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5、制度建设。制订本辖区能效公示办法;制订本辖区能耗调查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市场化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机制。
三、中央财政支持的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地方财政也应积极支持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运营。
(一)根据各地工作进展,2007年,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率先建立动态监测平台,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2007年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
(二)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完善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并根据能耗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各地工作进展,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在起步阶段,继续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2007年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
四、工作计划安排
2007年开始在大型公共建筑较为集中且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2007年示范范围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15个省(自治区)本级及其省会城市。在经过示范取得经验后,2008年开始扩大示范范围,在全国逐步推开。
(一)建立能耗监测平台
1、2007年底,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至少2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2、2008年采暖期开始前,北方采暖地区示范省市需完成改造区域内锅炉房、换热站的热计量装置安装。年底前,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他省市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到2010年年底完成大多数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二)能耗统计
示范省市应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进行能耗统计,并确定重点用能建筑。
1、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能耗基本信息普查;
2、2008年开始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进行能耗统计。
(三)能源审计
示范省市应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另发)规定方法进行能源审计。
1、2007年11月底前审计不少于当年能效公示要求的各类建筑栋数;
2、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
(四)能效公示
1、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完成10个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2)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和深圳市应完成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的能效公示;示范的省会城市、其他计划单列市应完成至少1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2、2008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
(五)制度建设工作安排
1、各示范省、自治区、自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2、示范省市应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在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本辖区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超定额加价制度的建立。
五、工作目标考核
(一)国家考核。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地方考核。各地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考核机制,并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考核目标体系。
六、实施机构及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对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建设部负责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确保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省(市)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辖区范围内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度的建立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单位GDP能耗下降分解指标任务结合,统一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
(三)各示范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建筑节能管理、工程质量监管等机构的作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建筑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五)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在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各地能耗监测平台能耗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的建设信息机构的作用,负责能耗建设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教育部直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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