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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通过CNAS认可资格恢复现场评审

2012/6/8 15:31:17

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我所于4月1日起从泰州市海陵南路315号整体搬迁到泰州市江洲南路105号。依据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11.1.1.e的规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搬迁实验室暂停认可资格。搬迁完成后,我所在较短时间内对管理体系中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技术能力等要素进行了核查,5月23日,向CNAS做了搬迁实验室恢复认可资格的申请。
6月7日,根据我所搬迁后恢复认可资格的申请,CNAS派出评审组对我所的认可资格恢复进行了现场评审。
评审组专家对我所管理体系中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测量溯源性等要素进行了评审,认为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符合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25: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和其他相关认可准则的要求,通过认可资格恢复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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