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公告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1/7/25 17:53:23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质检总局、人事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质检总局组织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报名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截止20041231日前,已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分2个半天进行。

  第六条 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

  第九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审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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