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公告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2011/7/25 17:52:46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200412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项中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2年。

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7年。

(2)技术业绩:

  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投入使用。

  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获得2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获得3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3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学术水平:

  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200412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取得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0年。

  (3)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4)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3万字以上。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成立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

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将考核认定结果报质检总局备案。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质检总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研究成果证书、主持完成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投入使用的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实施的相关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可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质检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业务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计量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计量技术工作的机构和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200610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计量技术工作一线的人员。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凡因计量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申报。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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